司法鑑定質證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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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質證意見書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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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鑑定意見書的質證意見

原告W訴被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原告申請,洛陽市XX區人民法院委託洛陽XX法醫司法鑑定所對“W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該鑑定所於年月日進行了鑑定,於年月日作出洛X司鑑所[2012]X鑑字第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W的傷殘等級為X(十)級。

現發表如下質證意見,望合議庭在證據採信時予以考慮、採納:

1、該鑑定於年月日進行,當時,鑑定人聲稱“由於申請人未提供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應為陳舊傷”;申請人在檢材移送之前聲稱“不移送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質證人亦提出“主要檢材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鑑定條件”的異議。

2、該鑑定意見書在“檢驗過程”及“分析説明”中載明,患者自述、專科 情況、手術記錄以及鑑定人員分析説明:均表述被鑑定人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遠端骨折”。故被鑑定人被評定為“X(十)級傷殘”的意見,與被告沒有因果關係,與被告無關。

3、該鑑定意見書“分析説明”中所載:“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脛骨兩斷端間僅存的少部分骨痂斷裂”,缺乏證據支持,不具有客觀性,屬於主觀臆斷。

“因本次”,沒有事實依據

“交通事故”,沒有事實依據

“脛骨兩斷端間僅存”,沒有事實依據

“少部分骨痂斷裂”,沒有事實依據。

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以及手術記錄報告入院記錄,均沒有提到“少部 分骨痂”部位;此次鑑定又主要是依據上述檢材(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欠缺)發表意見,僅從鑑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夠“由表及裏”的看出,“少 部分骨痂”是此次斷裂,還是“此次交通”事故斷裂。“入院記錄”現病史中清晰載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傷致脛腓骨骨折”,“手術記錄”中未載“骨痂”一字眼,該鑑定憑什麼認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斷裂,還僅存了少部分沒有斷裂?憑什麼認為是“因本次”,是“交通事故”斷裂?

綜上所述,質證人已經提出申請,請求涉案醫師及鑑定人出庭作證,以釋質證人之惑。

質證人X

代理人T

年月日。以上是對司法鑑定意見書的質證意見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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