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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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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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有關規定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進行訴訟的需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

1、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2、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 法醫類鑑定;

(2) 物證類鑑定;

(3) 聲像資料鑑定;

(4) 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1) 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 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 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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