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傷情司法鑑定依據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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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傷情司法鑑定依據材料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中傷情司法鑑定依據材料有哪些?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户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

二、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三、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麼?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因為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鑑定,多半都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鑑定機構開展的,所以,有必要做司法鑑定的話,一定要先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司法鑑定機構受理以後,會具體通知當事人需要準備的這些材料。材料不齊全的會影響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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