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鑑定後的代書遺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法院鑑定後的代書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代書遺囑如何鑑定

代書遺囑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
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2、見證人之一代書;
3、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
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