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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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交強險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交強險保單將自出單時即時生效。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

現在,保監會已發出通知,由於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交強險保單將自出單時即時生效。

商業車險目前仍然是投保後次日生效。按照商業車險的相關規定,商業車險保險期間的生效時間為投保後次日零時,對於新車的車險投保人來説,也可能面臨無保險空當期。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計劃按照交強險的要求對於商業車險的相關條款進行改動。

二、交強險的退保條件有哪些

如果交強險保單尚未生效,即可辦理退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部分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説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發生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三、交強險具有什麼特徵

1、法定性

交強險源於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費率、賠償額、賠償程序等基本內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權界定,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2、強制性

交強險的強制性表現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義務和保險公司的法定承保義務。《交強險條例》第39條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都應依法購買交強險,否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依照規定處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即機動車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強險的義務。第10條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即經保監會核准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有法定的承保義務。由此可見,交強險的強制性非常明顯。

3、廣覆性

交強險的廣覆性體現二個方面:一是投保主體的廣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車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強險;二是交強險的受益人範圍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範圍比較寬廣。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依法受償。賠償範圍涵蓋了包括精神損害在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但損失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以限額封頂。另外,交強險中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

綜上所述,強制交通保險是車主必須購買的汽車保險。 強制交通保險法由車主強制購買。 車主購買交通強制保險後,保險生效有時間限制。生效後,交通事故可以得到賠償。如果未生效,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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