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認定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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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的認定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累犯的認定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認定一般累犯,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針對特定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任何時間再犯特定犯罪都構成特別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分為哪兩種?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三、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有哪些?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説再犯包含了累犯。

綜合上面所説的,累犯就是屬於在受過一定的刑罰從而執行完成之後,在法定的時間之內又犯罪的犯罪分子;對於累犯的認定是從上一次犯罪刑滿之後進行計算,只要被認定為累犯那麼就會從重處罰,所以,當犯了錯之後就應該要知錯而不是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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