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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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行使重大誤解撤銷權,這是當事人雙方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如果案件的當事人對重大金額或者事項有重大誤解,就有權行使撤銷權。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重大誤解是行使撤銷權的前提。但是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相信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小編就在這裏為您解惑。

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怎樣的

一、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二、行使撤銷權的前提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何謂“重大誤解”?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係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髮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後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是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誤解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生誤解,並非《民法典》上的誤解,當事人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顯失公平處理。

3、須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

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指一般人如果處於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於錯誤,就不會作出那樣的意思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以信用為基礎的委託合同和對履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攬、加工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贋品當作真品;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

(5)對標的物價值或報酬的誤解。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並未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合同目的的實現,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由上文可知,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因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我國民法中也對兩者有着具體的區分。小編在這裏就不一一敍述了。因重大誤解產生的問題,產生誤解的一方不是故意的,對方也不存在欺詐,就可以行使重大誤解撤銷權。大家要在期限內行使權力,不然法院就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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