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協議過了撤銷期還能行使撤銷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過了重大誤解撤銷期間不能申請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重大誤解的協議過了撤銷期還能行使撤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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