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的範圍怎樣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交通事故賠償的範圍怎樣認定

交通事故的賠償的範圍怎樣來認定呢?首先,在相關的一個法律法規中的第七十六條中有規定到,“人身的傷亡”指的是在機動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時候,侵害了被侵害人的生命權或者是健康權等等一些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傷的,其中包括了責任法其中的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的損害等等。那這條規定裏的“財產損失”指的是,因為機動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侵害了被侵害人的財產權益所營造的損失。然後,在第十五條的規定中,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下列的一系列的財產的損失的話,當事人如果請求侵權人賠償的話,那麼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第一,用來維修由於交通事故所損壞的車輛所需要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有物品的損失以及對車輛進行施救的時候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因為車輛滅世或者是已經無法修復的,而為了購買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與被損壞的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的費用。

第三,受損的車輛是依法從事着貨物的運輸、旅客的運輸等等一些有着經營性活動的車輛,也因為車輛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受損,無法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因此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的損失。第四,如果並不是經營性的車輛,並且車輛無法再繼續使用的這段時間裏,所產生的用來替代交通工具產生的一些交通費用也是需要賠償的。

然後是關於責任的承擔的一個認定。如果同時投保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的話,當事人同時起訴的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話,人民法院應該按照如下的規定來進行確定賠償的責任:

第一,應該先由投保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的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在投保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賠償之後,不足的部分,就由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的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

第三,如果還是不夠的話,就按照相關的規定,由此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者來給被侵害人進行賠償。假如説被侵權人或者是被侵權人的近親親屬請求投保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話,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在投保人允許的情況下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導致投保人遭到了損害的話,當事人應該請求投保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進行賠償。那假如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話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人民法院支持:第一,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證。第二,酒駕或者是吸食毒品以及精神藥物的。第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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