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權財產損失的範賠範圍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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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權財產損失的範賠範圍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肯定是受害方不論是身體、精神、財產都會受到很大的損失。那麼交通事故侵權財產損失的範賠範圍是怎麼樣的?一般就是車輛、車輛上面的物品,如果是運營車的話就會產生停運損失,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第十五條【財產損失的範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程序是怎樣的?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二、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怎麼算?

1、車輛被撞後,經過修理,大都會產生貶值損失。但貶值損失的大小,與車輛的購買年限、使用情況、車輛自身價值、車輛損壞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是剛出場的全新車輛、購買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車輛、以及損壞嚴重的車輛。

2、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也是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中間的虛擬損失也很多,因而在賠償的時候都需要算進去,因此,對於受害人來説要清楚交通事故侵權財產損失的範賠範圍是怎麼樣的?這樣才能更好的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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