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超載新規是怎樣處罰超載駕駛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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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載新規是怎樣處罰超載駕駛員的?

2021年超載新規是怎樣處罰超載駕駛員的?

根據相關規定,超載駕駛員可能會受到扣分、罰款的處罰,具體的扣分、罰款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車輛超載和超限有什麼區別

1、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質量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樑)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2、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3、 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超限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 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另據有關法律要求,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不能越權。

4、 超載和超限的法律責任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超載的法律責任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規定的5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並可以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在罰款或者警告同時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的駕駛證,因此超載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第 75條和第84條規定,超限的法律責任是罰款3萬元以下,造成公路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雙重法律責任。

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超速、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等現象都已經違反了交通法律的規定,這些違規者,可能會受到的處罰一般是罰款、扣分。如果超載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則該當事人還有可能會需要承擔支付民事賠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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