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應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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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應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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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什麼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現在銀行貸款一般都是需要擔保人的存在,就是為了可以降低銀行的風險,擔保方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擔當,但作為夫妻要當擔保人那麼受限制的地方就會很多,如果要擔保就一定要諮詢清楚,這樣銀行才會給自己處理貸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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