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引發的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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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載引發的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超載引發的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超載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認定後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客車、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下的,處3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成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500元罰款,記12分。客車運輸超載20%以下的,駕駛員記6分;處300元罰金。

二、交通事故車輛超載如何理賠

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超載駕駛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如果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往往是非常嚴重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從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演變為交通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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