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廠車輛是否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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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廢廠車輛是否可以買賣

報廢廠車輛是否可以買賣

機動車報廢不可以當作廢鐵出售或轉讓。須遵守相關的機動車報廢制度。機動車報廢制度是指對於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國家強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新組裝重新上路行駛。所謂報廢的機動車,是指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等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的報廢標準主要是依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予以確定。對於機動車的報廢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包括行駛公里數、使用年限、車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二、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廢車輛嚴禁買賣。國務院頒佈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廢車輛用油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旦經過確認屬於報廢的車輛,那麼就會喪失其本身的用途。而要是實踐中,有人將報廢廠車輛進行買賣的話,這顯然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公民在發現之後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以上就是對報廢廠車輛是否可以買賣的解答,但願能為您解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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