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發現校車超員該向誰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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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對於孩子的安全問題應該沒有比家長更為上心的了吧,一般在家長的監管範圍之內的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肯定都是非常的上心的,但是有些家長卻粗心大意的忽略了容忍了校車超載的這種做法,這等同於是間接的拿孩子的生命安全在開玩笑的。其實,大多數的家長們還是比較關心在我國發現校車超員該向誰舉報的這個問題的。

在我國發現校車超員該向誰舉報

一、在我國發現校車超員該向誰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羣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學生遇到這種情況——校車駕駛員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的,應當拒絕乘車並告知家長或教師,由家長或教師向學校校車安全負責人舉報:

3、家長如若發現接送學生、幼兒車輛有違法違規現象可以撥打110或122進行舉報,也可以撥打當地運管機構的統一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當地的教育局進行投訴。 當地運管機構將會及時調查處理投訴事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積極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對超載行為進行處理。在舉報時最好能夠提供超載客車客運企業名稱,駕駛員姓名,車牌號等信息,以便及時調查處理。

二、校車超員危害主要是什麼?

1、校車嚴重超員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比修改前後的內容,可以發現兩點重大不同:第一,原規定中,處罰只涉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而新條款中又增加兩種情況,一是“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二是“違反規定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第二,新修條款中特別指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被追究刑責

此次新修條款中特別將“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為責任主體,這意味着校車客車出現嚴重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時,將不再僅僅追究駕駛員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將視具體情況被追責。

這是因為原有刑法條款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只涉及機動車駕駛員,不涉及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而在新修條款中,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責任往往不僅僅在於機動車駕駛員,更多地或許在於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往往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僱員,駕駛員往往是迫於“丟飯碗”的壓力鋌而走險超員超速載客。故而,此次新修條款對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也特別提出了規定。

3、超員超速入刑,量刑標準在於“兩個嚴重”

不管是酒後駕駛,還是疲勞駕駛,交警部門在實際執法中都有明確的依據。例如,連續駕車四小時,休息不足20分鐘的為疲勞駕駛。因而,此次“校車嚴重超員超速”入刑也將依賴於具體細則的出台。目前國家尚未正式出台針對新修條款的具體規定。

4、購買校車需審批,是否合格需檢測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學校購買符合國標的校車後需要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待教育部門審批合格後,交警部門還要再對校車是否符合各項標準進行檢驗。同時,校車在上路後還必須按照交警部門規劃的安全行車路線行車。

雖然國家通過法律對校車嚴重超員超速進行了規定,但是孩子的安全不僅需要法律的保障,還需要家長、學校、老師的共同努力。學生家長要真正擔起安全監護責任,不租用黑校車接送學生、不租用有安全隱患的車輛,把交通安全作為家庭教育的重要內容,增強孩子的交通安全防範能力。

5、嚴重的危害了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為他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我們任何人發現校車超員是都有資格舉報的,可以直接向學校教育局或者反映給當地的交警部門這些都可以的。而且小編在本站平台當中也再次呼籲大家一下,校車所接送的全部都是祖國的未來,所承載的也是一個家庭的全部的希望,我們舉報校車超員的這種熱心的做法,可能直接挽救的是一車孩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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