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預壓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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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載預壓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怎麼處罰?

超載預壓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超載預壓施工是建築領域內一種比較常用的施工方法,但是在施工過程中,相關的生產設施必須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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