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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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輕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屬於警方追查以後確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至於處罰,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假如主動投案和對方協商處理圓滿,警察可不立案處理。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情況的辦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對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基於事故的嚴重程度來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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