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要負刑事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9W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那麼交通肇事要負刑事怎麼嗎?哪些情況要負刑事責任?請閲讀下文了解。

交通肇事要負刑事責任嗎?

交通肇事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