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肇事逃逸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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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肇事逃逸條件有哪些?

構成肇事逃逸條件有哪些?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於嚴格,同時於法無據,於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於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二是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後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後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三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四是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於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並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且該後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對於肇事者來説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肇事逃逸行為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展開調查取證,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逃逸行為的司法判決。有關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認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及時對傷員進行救治,很有可能給傷員帶來嚴重的人身傷害,在司法認定中,肇事逃逸是需要被終生禁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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