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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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之後有些人會因為各種原因選擇逃逸,在我國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罪有着明確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以後也會受到刑法的處置,那麼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説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刑法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發生逃逸的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交通事故逃逸導致人員死亡的則會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希望大家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都要勇於面對自己的責任,若還想了解關於其他交通肇事的法律知識,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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