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識的肇事逃逸應怎樣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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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意識的肇事逃逸應怎樣定性

無意識的肇事逃逸應怎樣定性

無意識,不定逃逸。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或遺棄車輛離開現場的制行為,也就是説逃逸是有目的的,是為了逃逸法律追究,如果沒有這個意思,那麼不能定性為逃逸;但是當事人如果離開現場沒有一個合理的理由,則推定為逃逸。

二、責任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三、處罰力度

1,一般來説,交通肇事時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3,若構成犯罪,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積極賠償損失可能量刑時會得到從寬。補充:若沒有逃跑,肯定不構成犯罪。只有儘量認錯了,處理好的話很有可能也不會被起訴。

案件的辦理機關在辦理時,還應積極的對交通案件情況、時間、環境等案件基本條件進行了解和調查後,對交通案件進行判決。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應積極的上訴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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