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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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賠償嗎?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賠償嗎?

交通肇事被害人及其親屬能否依司法救濟途徑獲取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

民事訴訟中,通過援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可以獲得司法救濟。新《刑訴法》的規定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為判決、裁定的考量,沒有規定對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如何區分處理的問題,同時也限定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法律救濟的範圍。“物質損失”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其根源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二、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報警並通知保險公司,如果沒有報警並出現了肇事逃逸的行為後,也是會加重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所以國家也是會加重對交通肇事行為的處罰力度,在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時會根據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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