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交通肇事後逃逸與逃逸緻人死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交通肇事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所有的交通肇事案例中,有不少肇事者有逃逸行為,甚至逃逸緻人死亡。鑑於人們經常混淆交通肇事後逃逸和逃逸後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文針對這一情形作如下闡述。

區分交通肇事後逃逸與逃逸緻人死亡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刑法與舊刑法相比,對於交通肇事罪,對交通肇事後逃逸及逃逸緻人死亡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含義及認定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含義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以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對被害人實施積極救助,反而逃跑 ,棄被害人於不顧的行為。

(二)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判斷一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着重 從以下幾點把握: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説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後,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因為害怕承擔高額醫療費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畏罪逃跑,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有的認為,逃逸應界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有的則認為肇事發生後為逃避法律打擊而逃跑的行為均應認定為逃逸。筆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逃離現場,那麼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逃逸緻人死亡”的含義和認定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為。較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性質更為惡劣,危害更為嚴重,因為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判斷一行為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要看這一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果該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談不上“因逃逸緻人死亡”;如果該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則需要進一步分析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如果死亡結果與逃逸行為無關,即無論行為人逃逸與否、救助與否,均不影響被害人死亡,則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如果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因為行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則應認定行為人“因逃逸緻人死亡”。

實踐中發生的交通肇事後逃逸,小編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相應的定性和處理。(1)行為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為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為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並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為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於不顧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為人肇事後,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為人為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實質上的因果關係,也不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為人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後,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為人的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為人肇事後,逃逸途中以儘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於無法得到救助的環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但在辦案實踐中,判斷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簡單。首先要看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屬於逃逸緻人死亡。若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後,如果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也無濟於事,則判斷二者的關係也不困難。但對於損傷不是特別嚴重,受害人為老年人、生前曾某種嚴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判斷二者的關係往往比較困難,這類案件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往往爭議較大,肇事者往往認為系損傷嚴重而死或認為主要系自身體質問題而死,而死者家屬則往往認為系延誤治療而死。筆者認為,認定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一要在案發後,及時調查瞭解案發經過,案發到死亡經過的時間、發現時死者的情況、送往醫院時的情況以及對死者的救治經過,以綜合判斷死亡與逃逸的關係;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應的醫學鑑定機制,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依據醫學科學理論準確認定死亡原因、結果與逃逸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三是及時進行法醫學鑑定,必要時要通過屍體解剖以判明死因,為案件準確定性和公正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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