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交通事故肇事罪怎麼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7K

犯交通事故肇事罪怎麼量刑?

發生交通事故要承擔民事責任,可能還會承擔行政責任,更有甚者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什麼是交通肇事罪?犯交通肇事罪怎麼量刑?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交通事故肇事罪相關知識

交通肇事區別

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為。

(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①隱藏或者②遺棄;

(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為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

注意,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要點是認定責任的依據是否“交通管理法規”。廠礦企業的專用機動車輛、施工車輛以及軍隊的軍用車輛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因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之外,非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條(武器裝備肇事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觀上也都出於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其區別主要是:(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後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別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2)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二罪,分別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後兩罪違反的,只限於特定的注意義務。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