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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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後,即在廣告人(債務人)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具體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1、報酬請求權。行為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一般來説,判斷指定行為是否完成,應當依以下標準:一是特定標準。即廣告人對指定行為的完成有具體要求,凡是符合該具體要求的行為,懸賞廣告即成立,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二是公共標準。即社會上公認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符合社會公認標準,得到社會承認該懸賞廣告即可成立。三是自定標準。即廣告人自己確認的標準。行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為符合廣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的報酬請求權。由於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因此,數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情形則不可避免。遇此情形,應當如何給付報酬?對此,應當分別情況予以探討。

其一,廣告發出後,數人先後完成廣告中的指定行為,一般應由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廣告規定的給付內容包含其他事項則最先通知的行為人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對完成指定行為規定有期間,如懸賞徵集廣告詞,期限從廣告見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那麼,在該規定期間完成廣告詞創作並符合要求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其二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指定行為時,完成該行為的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但報酬應由數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報酬為不可分或按懸賞廣告的規定僅能由一人享有時,行為人均不能證明其完成行為之先後的,可推定為同時完成。

其三,數人合作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如發明、創作等,除廣告人在廣告中特別聲明禁止數人合作完成以外,數個行為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為共同債權人。其四,數個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已對最先通知者為善意給付,其給付義務隨之而消滅。

3、報酬請求權的消滅。廣告人給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廣告所定期間之經過、指定行為實現之不能、報酬給付不能以及報酬請求權已實現等等原因而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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