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護欄肇事逃逸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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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撞護欄肇事逃逸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撞護欄肇事逃逸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同時,一次扣12分。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劃分

1、按行為人肇事後果的大小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輕微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和構罪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

2、按行為人在肇事後是否僅實施了單一的逃逸行為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單純逃逸行為和轉化逃逸行為。

3、逃逸行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結果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導致新的危害後果的逃逸行為和未導致新的危害後果的逃逸行為。

4、按行為人的逃逸動機為標準,可以將逃逸行為劃分為逃避搶救義務的逃逸行為、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既逃避搶救義務又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

5、按調整對象的範圍大小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狹義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和廣義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

6、根據逃逸行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價值,可以將逃逸行為分為作為定罪情節的逃逸行為和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

7、按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調整規範的規定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定罪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加重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逃逸緻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責任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2、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要等待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不能隨意離開現場,否則就會構成肇事逃逸,對於肇事逃逸的行為法律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也是比較嚴格的,如果是因為救人離開現場是不會被認定為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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