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交警事故認定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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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肇事者逃逸交警事故認定流程是什麼

二、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鑑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麼維持原決定,要麼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新認定書。

三、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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