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肇事逃逸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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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尾肇事逃逸處罰是怎樣的

追尾肇事逃逸處罰是怎樣的

(一)不構成犯罪的。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構成犯罪的,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4,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應儘快將其抓捕歸案。因為交通肇事者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即使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也僅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範圍予以賠償,超過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擔。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過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啟動查緝預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

(2)發佈協查通報或社會公告。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部門間緊密合作。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追尾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之後當事人應該留在現場積極配合對事故的處理,而不能因為害怕承擔責任就選擇逃離現場,這樣只會讓自己之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更重。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即使追尾之後又有逃逸情節的,其實也不一定就構成犯罪,必須也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做出判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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