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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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處理?

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處理?

首先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後果需要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責任、無重大財產損失的,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能被認定具有“肇事後逃逸”情形。

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觀目的必須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沒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認定具有“肇事逃逸情節的”。當然,何為“逃避法律責任”,表現上有多種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種認定,具體認定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才能得出。

如果造成肇事逃逸,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的處罰種類有很多,有扣分扣證、吊銷駕照、扣車銷牌、罰款拘留、判刑處罰等,會涉及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而具體適用什麼處罰需要看 事故的情節,輕者只是扣分扣證,重者刑事處罰。一般事故沒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都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發生交通肇事後,應當立即對傷員進行救治,如果因沒有及時救治而導致人員傷亡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的實際後果來進行認定和處理,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避免發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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