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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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也就是交通肇事當中的肇事者,一般會根據其實際的犯罪情節,對其進行相應的量刑處罰。那究竟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蒐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闡述。

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1、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標準

(1)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B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C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D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E 嚴重超載駕駛的;

F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上述第(1)中第①至③項的情形和第④項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②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交通事故肇事方刑罰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方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交通事故肇事方其他方刑事責任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同時具有上述第2條中第(1)中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當中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是被分為了三個檔次的,其中,如果是因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話,那麼最高可以判處肇事者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交通肇事中肇事方還有可能需要加重處罰,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情況。本站為您帶來本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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