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行駛證與駕駛證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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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行駛證與駕駛證不一致怎麼辦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需要雙方出示駕駛證,有的時候還會要求出示行駛證,但是某些情況下駕駛證和行駛證並不完全一致。大家應該很想要知道當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行駛證與駕駛證不一致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這一狀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這一問題。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行駛證與駕駛證不一致怎麼辦

駕駛證是證明持證本人有駕駛相應車型的證件,上面的內容有駕駛證號,有效如期,準駕車型等行駛證是證明對應車輛的有效證件,上面內容有車牌號碼,車主姓名,車型。發動機號,底盤號等,兩證結合用,不能互用。兩種證件證明的是不同的內容,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並不要求駕駛員和車主是同一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行駛證和牌照是車輛上路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中駕照能扣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行駛證與駕駛證不一致的時候並不會影響交通事故的處理,只要保證車輛的類型一致即可,並不要求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和車輛的車主是同一人。遇到類似的交通事故的時候直接按照正常的程序處理即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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