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當事人供述的證詞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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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當事人供述的證詞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怎麼辦

一、醉駕當事人供述的證詞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怎麼辦?

醉駕當事人供述的證詞和其他證據不一致的,一般以其他證據為準,辦案機關調查刑事案件不能輕信口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醉駕當事人自首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三、醉駕和酒駕的區別有哪些?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

1、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2、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參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行政處罰不同

1、酒駕:

(1)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駕: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刑事處罰不同

1、酒駕:飲酒後駕駛屬於單純的交通違章行為,因為不涉及構成刑事犯罪,所以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車輛駕駛人員也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駕:醉駕行為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處是6個月以下拘役。

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供訴的證詞跟公安機關調查的證據應該是相吻合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確切的證據面前仍然拒不認罪,比如血檢結果已經達到醉駕標準,但嫌疑人仍然不承認自己醉酒駕車的,當然不會因為嫌疑人不認罪就不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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