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簽字後悔怎麼樣處理
一、交通事故調解簽字後悔怎麼樣處理
交通事故調解簽字後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來説當事人雙方協商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產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反悔的,但如認為協議有重大誤解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處理怎麼樣解決
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的可以先請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根據認定書來劃分責任;然後可以憑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訴訟中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怎麼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的規定如下: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於需要進行檢驗的扣押期限為六十日;對於不需要檢驗的扣押期限為十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三、檢驗、鑑定的時限。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複核的時間期限。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複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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