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樣調解 - 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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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樣調解 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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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有的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而有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實踐中還有其他的處理方法,那就是進行調解。至於這個交通事故怎樣調解,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進行詳細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怎樣調解?

(一)雙方共同請求交通管理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三)調解時間、地點的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二、什麼情況下調解書生效後可以反悔

(一)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完整的一份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二)調解協議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説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説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並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上

(三)對調解書反悔後的處理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的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在審查時,如果認為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又以撤消或變更協議為案由的,應予支持;如果當事人是以人身損害賠償等為案由起訴的,則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駁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為案由。

經過上文的分析講解,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交通事故怎樣調解的吧。通常情況下都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而調解成功之後,需要簽訂書面的調解書,而當事人即使在調解書上面簽字了,也是允許其反悔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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