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致八級傷殘標準是什麼?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2、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
(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釐米以上;
(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髮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胸部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胸部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7、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3)尿道嚴重狹窄。
8、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9、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交通事故導致當事人受傷,交通管理部門需要進行傷殘程度的認定,不同等級的傷殘程度進行不同程度的賠償,其中八級的傷殘程度根據不同部位的傷殘程度來決定,包括胸部損傷的程度,腹部損傷的程度,盆部損傷的程度,肢體損傷的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