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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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民法典如何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

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通常為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相對性。沒有隻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的。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點。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

1、合同主體不合格。

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

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

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

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勞動合同違法的維權途徑

1、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及時的跟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在一個月之內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時就可以認定為該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説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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