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對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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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侵權責任法對責任劃分是怎麼樣的?

1、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7、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8、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9、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10、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侵權責任就是屬於因行為人的侵權而導致他人傷害的,那麼對於侵權方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如果是屬於二人以上進行侵犯的同一個行為,那麼行為人就需要承擔起連帶的責任,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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