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認定對賠償的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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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認定對賠償的影響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的認定對賠償的影響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事故責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應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對方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剩餘部分,按事故責任劃分進行分擔,對方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二、如何認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安全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一起事故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車輛。

構成交通事故,必須有車輛參與。包含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在軌道內運行的火車、城市軌道列車、地鐵列車等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車輛範圍。此類交通工具運行中所造成的損害,不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2、道路。

發生事故的地點是提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形式的道路及相關場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

屬於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如:廠礦道路、機場道路、港區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理。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以外的道路。如:礦區、廠區、農場、林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

實踐中,有的事故受害人受傷地點,不屬於道路範圍,其維權應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程序進行。

3、損害結果。

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然條件。

日常行車中,相互間的行駛衝突十分常見。通行順序,停車障礙等。如果事件本身沒有引起直接可觀的損失,譬如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等,則侵權行為即因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而無法成立。則應持寬容的心態處理,沒有必要費時費力,否則極有可能徒勞無功。

4、過錯或意外事件。

“過錯”侵權行為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交通事故發生後,也是也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是較為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行為的成立並不必然要求行為人有過錯。無法歸責於一方的“意外事件”同樣可構成交通事故這一侵權行為。受害方可依法獲得相應賠償。

5、法定程序的認定。

一起事故發生後,需經過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處理。交警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向事故的雙方送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敍述事故雙方信息、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雙方應負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的性質,也是雙方解決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並且按照相關的認定進行賠償,認定交通需要需要從車輛,道路,損害結果,過錯或意外事件,法定程序的認定進行認定,交通事故是較為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行為的成立並不必然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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