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何應對交通事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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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應對交通事故起訴

第一,可以反駁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並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可以駁倒對方。

(一)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二)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尋找以下證據反駁該認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積極應訴

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並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反而積極應訴也許能夠扭轉局面,為自己創造有利的條件。

(一)接到原告的起訴書後

要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後,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認為管轄法院可能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判決的,可以申請“管轄異議”。比如不少原告會選擇賠償標準較高的法院來提起訴訟,但如果該法院其實沒有管轄權,則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二)進入審判程序後

被告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積極舉證。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項證據,被告一定要認真審核。審核書面證據是否有塗改痕跡,有沒有加蓋必要的印章,或者相關人員的簽字;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能否證明就與自己存在權利義務關係等。

對於交通事故起訴,如果當事人是被起訴的一方的話,積極應訴即可。當事人不應訴的話是不影響到法院的判決的,但是如果積極應訴的話,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當事人可以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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