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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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如何起訴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6、判決。同意裁判裁定,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對方不賠償的,可以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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