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職務侵佔罪有罰金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1K

沒有

對於職務侵佔罪有罰金刑嗎

《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

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正確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同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即以貪污罪處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截然不同內容的兩個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職業資格的法律依據、體現的法律關係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實務中,我們可以先界定行為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標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行為不屬《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範圍,就應界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

(三)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

所有侵犯財產罪,均沒有涉及其 單位犯罪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指的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不屬於公司的財務,並且涉及的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而對於職務侵佔罪的處罰是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並不會處以罰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