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李XX、相XX一審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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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男。

高XX與李XX、相XX一審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成啟峯,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江蘇XX實習律師。

被告李XX,男。

委託代理人鬱X,江蘇XX律師。

被告相XX,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XX與被告李XX、相XX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高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138元,減半收取569元、公告費260元,合計82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霖

代理審判員祝倩

人民陪審員劉葆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葛X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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