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李XX、相XX一審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原告高XX,男。
委託代理人成啟峯,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江蘇XX實習律師。
被告李XX,男。
委託代理人鬱X,江蘇XX律師。
被告相XX,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XX與被告李XX、相XX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高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138元,減半收取569元、公告費260元,合計82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霖
代理審判員祝倩
人民陪審員劉葆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葛X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