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泰州市XX公司、張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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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XX。
委託代理人成啟峯,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江蘇XX實習律師。
被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龍鎮長興路(九龍XX二樓)。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被告張X。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韓XX,江蘇XX律師。
被告沈XX。
被告張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與被告泰州市XX公司、張X、沈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於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於法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04元依法減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張XX負擔(原告已預交)。
審 判 長 沙林霞
人民陪審員 殷伯錦
人民陪審員 蒯雅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