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異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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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異議怎麼處理

一、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異議怎麼處理

分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證明力低於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

二、交通傷殘等級鑑定及時限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如果存在傷亡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傷情鑑定的結果來判斷需要承擔的責任。申請鑑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由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鑑定,如果對於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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