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車輛賠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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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車輛賠償如何規定?

交通事故的車損應按照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直接財產損失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具體賠償範圍的規定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修車前,最好和保險公司、對方當事人協商好,否則理賠時比較麻煩,保險公司會不認可許多維修項目。對方當事人也會找理由拒絕賠償其中一些項目;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就是車上的貨物,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貨物因交通事故已經丟失或損壞,應儘可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擴大的損失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較難獲得法院支持;車輛施救費用,就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相關施救單位出動人員、消防車、拖車、救護車等對事故人員、車輛進行現場施救所發生的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車輛滅失(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着火已經燒燬、掉入河中被沖走等)或者無法修復(大部分損壞,已無修復價值),為購買一台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由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得出車輛重置費用具體數額。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在具體適用本條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收集相應證據(如修理廠進出廠的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提車單、交警扣車天數證明等),由法官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定。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當事人應當收集相應證據(如修理廠進出廠的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提車單、交警扣車天數證明等),由法官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員傷亡或者車輛財產損失的,責任主體需要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標準可以由事故雙方好好協商瞭解清楚,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民事侵權案件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符合法定條件相關財產損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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