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車損怎麼賠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交通事故人傷車損怎麼賠付?

一、交通事故人傷車損怎麼賠付?

有人受傷的立即報警處理,等待交警進行認定責任,對於車損的賠償可以按照下面的內容確定: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鑑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其它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案件審理範圍。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來看是一種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他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

2、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但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卻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因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據)經過分析後才能予以確定,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機關的職責範圍。明確地説,交通警察機關根本就沒有權利來作出這兩個方面的認定。

3、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交通事故導致人受傷還有機動車損害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賠付,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是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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