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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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下達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下達

這個事情又分為兩種情況,那便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簡易程序

適用這種程序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一般是可以有一名交警做出,並且原則上是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書,當場做出不具備條件的,應該在三日內做出。

(2)普通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一般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就應該做出。當然,這是不涉及到檢驗、鑑定和有重大人員傷亡的情況。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事故認定書必須要雙方當事人的認可簽字嗎?

這個可以明確告訴大家,不需要,當事人籤不簽字,認不認可,事故認定書都是有效的,事故認定書生效並不以雙方當事人簽字為基本要件。當事人不簽字,交警只需要在事故認定書上註明就可以了。很多當事人認為,我對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不認可,有異議,我不簽字,事故認定書對我就沒有效力,這種想法是完全不對的。

三、處理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以及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的時效為3年。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但最長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綜上可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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