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需賠償違約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違反勞動合同是需要賠違約金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對一方違約的責任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支付標準,但不得超過法律上規定的上限,即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違反勞動合同需賠償違約金嗎?

違反勞動合同顯然構成違約行為,需要賠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如果離職時沒有違反相關制度的員工是不需要向公司賠償合同違約金的。如果是單位無條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是需要對員工支付一次性的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如果是主動辭職的一般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但如果單位為其提供了專業的崗位的專業性培訓或者是深造等,是有權向員工要求相應的賠償的,賠償的金額按照合同違約金進行計算,最高不超過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訴。

實務中有用人單位並未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勞動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在勞動合同中卻約定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並約定違約金,其實這種僅僅書面約定,實際上用人單位並未履行這一義務的,這種違約金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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