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緻人死亡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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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逸緻人死亡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逃逸緻人死亡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一)此中“逃逸”的理解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義務而逃離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行為人在逃逸之時,對於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結果,可能有認識,也可能沒有認識,但無論有無認識,都只能在定交通肇事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而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逃逸緻人死亡”中的“人”,是指在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傷者,而不是有學者認為的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如果將此中的“人”理解為行為人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則有可能將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由於被害人的原因而引起交通事故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責任都由行為人承擔,其結果是對其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三個法定刑幅度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二)“人”的理解

刑法只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字樣,這裏的“人”指的是誰,刑法理論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1、這裏的“人”只限於先前肇事中的被撞傷者

2、這裏的“人”僅指肇事者逃逸過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對“人”的這種理解實際上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

3、這裏的“人”既指第一次肇事受傷者又指逃逸過程中的被致死者

那麼,“因逃逸緻人死亡”中“人”的範圍包括逃逸過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嗎?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從字面上理解,似乎將這裏的“人”理解為包括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死的人在內有一定的道理,但從立法邏輯上分析,顯然是太過勉強,是不合適的。理由如下:如果逃逸中行為人沒有再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而致死他人,那麼按照第二種觀點便無法適用該規定;如果逃逸中行為人再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麼這完全是行為人又實施了一個新的、獨立於先前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行為,而非刑法第133條中“因逃逸緻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二、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1、肇事後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準申領駕駛證;

3、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需要根據死亡的原因來進行不同的處罰,比如説是因為交通肇事者逃逸所導致的死亡,是需要對於肇事者進行從重處罰的,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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