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傷葬費核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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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死亡事故傷葬費核算標準是什麼?

交通死亡事故傷葬費核算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費賠償額 =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例如:某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元/月,這樣,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為500元/月×6個月=3000元。

在確定喪葬費的標準時,要講求實際和客觀,不能講排場,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響社會風氣,否則,不合理的一切開支,不能列人喪葬費予以賠償。

二、理論基礎

賠償實際損失的理論

賠償實際財產損失的理論認為,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喪葬支出的費用,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因此應當予以全部賠償。這是通行的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的理論認為,人早晚皆難免於死,其殯葬費用,習慣上是由其遺族支付。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殯葬費用不能認為系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費用,充其量僅相當於比本來死期提早支出之費用之利息之損害而已。因此這種賠償金應當賠償提前支付喪葬費的利息為合理。

上述兩種理論的對比選擇

應用前一種理論作為喪葬費賠償的基礎,賠償數額較高;依據後一種理論作為賠償的基礎,則賠償數額很低。

從實踐上看,採用後一種理論作為賠償基礎,儘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對此,考慮一般的人倫理道德觀念,應當採用前一種理論確定喪葬費賠償問題。

注: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在網上公佈後,有的網民提出意見建議,喪葬費的賠償有悖賠償理論,支付喪葬費只是一種習慣的傳統做法和對侵權人的經濟懲罰措施。理由是人總是要死的,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須支出喪葬費用,故該項費用屬於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已有規定的情況下,喪葬費更不應列為財產損失。不僅本解釋涉及此項規定,就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也涉及此項規定,只不過大家同情死者誰也不願意率先提出廢除該規定罷了。因此,建議在本解釋中取消賠償喪葬費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未採納這一意見,仍將喪葬費賠償作為賠償項目之一。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不僅會給雙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是會影響到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各個方面,那麼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來索要相應的賠償,一般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如果出現死亡也可以申請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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